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6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88号15幢101、102、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5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2,884.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2,884.8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