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白庵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戴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69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2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217.5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惠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佳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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