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44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白庵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戴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负责人。
原告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昆山市千灯**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惠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佳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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