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2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
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528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909,97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银行存款15,909,97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