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287号之二
原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