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925号
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申请人: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物流大道655弄4号101室、225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兴。
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124,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124,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