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956号
原告:上海功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6弄45号9-615室。
法定代表人:梁修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功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