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6760号
原告:上海功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祥凝浜路16弄45号9-6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上海功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功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