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8710号
原告:上海**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一路8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上海**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上海**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