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314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被申请人:深圳筑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汤顺。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筑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开具保函,自愿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筑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传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雅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