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313号
原告***,男,朝鲜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彭乃川,广东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芬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福安广场3栋福安广场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371870。
法定代表人邱河林。
被告深圳筑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B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30043。
法定代表人汤顺。
委托代理人徐颖。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7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林 雪
人民陪审员 叶丽君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永青
书 记 员 施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