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特7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军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0994015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5号2幢235-2室。
法定代表人:蔡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丽,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19﹚柯花调法站第9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8月7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0元,扣除已支付260000元,余款24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若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有权要求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本案赔偿款全部付清后,双方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全部处理终结,***不再就本纠纷向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衢州名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程琦
代书记员 朱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