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3民初152号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8266546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缳,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阳区。
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缳、***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缳、***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缳、***的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