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3执1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162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2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三另计)、安装费236000元、违约金118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存款11014元,并于2020年12月18日发放完毕。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吉安县××路××小区××栋××商铺,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故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014元,尚未执行到位409668元、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2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三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5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新彦
书记员 陈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