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1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17467.12元、违约金12235元、诉讼费323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三益街2号13层13018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
202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6162056.12元,定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全部案款。担保人崔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3年2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6117467.12元、违约金12235元、诉讼费32354元,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159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彦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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