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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484号 申请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7207547T。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4186H。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北商业楼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2876号判决书于2023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6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6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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