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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电梯有限公司、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923号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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