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923号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