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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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03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9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1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907192元,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7月1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20000元,定于2023年7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80000元,定于从2023年8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截止2023年7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887192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祥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