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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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03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借款1202986.18元、违约金6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1262986.18元,被执行人***定于2023年7月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30000元,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80000元,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120000元,后从2024年一季度开始每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案款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截止2023年7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232986.18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03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