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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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至此,申请执行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全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