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公共设施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宋丙锋,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南河大桥。
法定代表人:宋彦亮,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公共设施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债务需要由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纳入四平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处理等原因,哈尔滨***公共设施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公共设施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士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