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财保15号
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该公司业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劳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行12×××17账户内资金1,049,187.77元。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49,187.77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行12×××17账户内资金1,049,187.77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志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詹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