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山东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152号
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牟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磊,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凌庄怀,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称,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航空喷洒作业服务合同(峄城)》中约定的“协商不成的提交申请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有效;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航空喷洒作业服务合同(峄城)》一份,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租适麦道型飞机一架,用于峄城县地区病虫害航空喷洒防治工作。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作业义务,但被申请人却不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租金经确认为220000元。2019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函,督促其支付作业款,但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济南仲裁委员会以约定不明为由,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现请求法院裁决,以确认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被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航空喷洒作业服务合同(峄城)》,该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另查明,2018年9月2日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登记设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申请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申请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且合同签订时济南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济南仲裁委员会。故,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有效条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航空喷洒作业服务合同(峄城)》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