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2219号
原告:吕富军,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舜,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磊磊,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开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吕富军与被告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吕富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友航空公司支付安家费21万元;2.诉讼费等由大友航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雇佣合同,协议约定:大友航空公司给予吕富军每年3万元安家费。协议履行期间,吕富军多次催要安家费用,大友航空公司均未案约定支付。2019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结清了其他费用,但安家费用分文未给。
本院经审查认为:
2013年3月28日,大友航空公司与吕富军签订《飞行员雇佣合同》,约定:大友航空公司雇佣吕富军为职工;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期限为7年,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吕富军的工作岗位为飞行员;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5万元,试用期满后,为计时工资,吕富军的工资组成:月基本工资、小时补助、作业出差补助,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2.5万元,大友航空公司同意给予吕富军每年3万元安家费用;大友航空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保险。合同第九条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约定:因大友航空公司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吕富军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还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订合同后,大友航空公司为吕富军缴纳了2013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
2019年11月28日,大友航空公司与吕富军签订《个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因吕富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友航空公司不需要向吕富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吕富军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大友航空公司为吕富军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大友航空公司履行了义务,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吕富军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大友航空公司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合同还就工作交接、物品归还、竞业禁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2月3日,大友航空公司支付吕富军15万元。
本院认为,大友航空公司与吕富军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飞行员雇佣合同》,但该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内容实际为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情况,双方对于安家费所发生的争议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吕富军与大友航空公司因劳动合同中安家费的约定发生争议,吕富军在未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富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