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西路**。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动路**/div>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2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昆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已将调解书确定的租赁费、诉讼费、保全费给付申请人,现双方就被执行人是否应给付100,000.00元违约金存在争议。本院(2021)黑0202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违约金100,000.00元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已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调解书确定的租赁费,诉讼费、保全费已履行完毕,能否继续执行100,000.00元违约金需等待复议结果,现本案无执行依据,应当终结执行,待复议完毕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020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永龙
审判员  王晓海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