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苏欣农机有限公司

330海安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30号

原告:海安**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宁海南路298号。

法定代理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海安市。

原告海安**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安**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慧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