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726执18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西水沐九方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水沐九方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57.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博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