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84391号
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筠,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069元,由原告上海鸿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 云
审 判 员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朱玲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