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2313号
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财产保全费447元,以上合计88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加好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