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

2920崇川区奥林匹亚大酒店与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2920号
原告崇川区奥林匹亚大酒店与被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川区奥林匹亚大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崇川区奥林匹亚大酒店负担。
审判员  曹卫华
书记员  蒋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