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

2045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2045号
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建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