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90号
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46838416Q。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启东市***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启东市东海镇星宏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93822257N。
法定代表人:陈永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滑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1月20日,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南通华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勇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