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598号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09432266E。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公司经理。
原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广安辉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团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26A7H37。
法定代表人:唐燕,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辉鸿建工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