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86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远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大宏工业区后曹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1TNNQ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鑫钢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