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

某某等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3372号
原告:**,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广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王萍,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建筑大学教务处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建筑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涛,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第三人:山东建筑大学,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靳奉祥,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萍、**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建筑大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涛,被告**及第三人山东建筑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奎、马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王宝吉去世后山东建筑大学应发的一次性抚恤金275992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合计共有财产2769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宝吉、刘淑兰育有4个子女,长女王萍、次女**、长子**、次子**。2001年3月刘淑兰因病去世后,王宝吉没有再婚,也没有收养子女和继子女。原告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娘均已过世。王宝吉在世时,四个子女轮流照顾,长女王萍身体不好,照顾王宝吉相对少一些,但都尽了赡养义务。2018年9月8日,王宝吉因病去世。先前围绕王宝吉遗留工资、存单、高龄老年补助款起诉到法院(现已处理完毕)。王宝吉去世后,第三人应发给王宝吉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一次性抚恤金275992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三原告要求平均分配,因被告不同意平均分配不能达成协议,第三人多次邀请原、被告协商处理此事未果,致第三人不予发放此款项。原告无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王宝吉去世后第三人应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合计共有财产276992元。
**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父亲王宝吉于2018年9月8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去世,其去世后所有的开支费用、找人操办后事、所有的程序均由被告办理,原告三人没有一个人参与操办。父亲去世后所有相关证明等材料均在被告处,这足以能证实上述事实。在被告的众多朋友和建筑大学老干部处的领导和职工的共同帮助下安葬好父亲后,被告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18年9月中旬去山东建筑大学人事处办理丧葬费报销和领取抚恤金时,因原告通知建筑大学人事处不同意被告领取,建筑大学的同志无奈,提出需要原、被告四人协商指定一人领取,方可办理相关领取手续。为此事被告先后开车去建筑大学人事处三次。因前期在父亲去世前原、被告四人就父亲遗产问题产生纠纷,致使被告垫付的部分报销费用也被拖至到2020年4月1日才得以报销(遗体瞻仰厅3800元,遗像放大费100元、计3900元)。由被告垫支的处理后事费用至今没有分摊。原告从未与被告协商过抚恤金和分摊后事费用之事,其在诉状中声称被告不同意平均分配和第三人多次邀请被告协商处理此事无果,纯属捏造事实。在原告起诉状中写着,王宝吉在世时,四个子女轮流照顾,长女王萍身体不好,照顾王宝吉相对少一些,但都尽了赡养义务也是不对的。二、请求法院在分割费用时将被告垫付的处理父亲后事的费用予以扣除。在处理父亲后事期间被告支付所有的费用,委托帮忙的朋友料理后事,总计花费费用计:45491.5元(有凭证为证,父母墓穴10年续费1800元未交,详见附件)。三、请求法院按照对父亲尽赡养义务及父子感情的深厚程度进行分割。被告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父亲感情最深,应予多分。2001年3月母亲去世后第三天,被告就将父亲接到家居住直到2006年5月份,5年多的时间都是由被告和妻子卢朝霞(2016年5月21日去世)照顾起居和生活,耗费夫妻两人大量的精力、时间及财物,才使得父亲身体逐步好转,一直保持着健康状态,父亲对被告两口的照顾非常满意,并感到有所亏欠,这也是父亲在遗嘱中给予被告多分的原因。父亲患病住院、协调医院关系、找大夫等均由被告办理,住院期间也系由被告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照顾直至其去世。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平均分配,请求法院按照尽孝贡献大小分配抚恤金。
第三人山东建筑大学述称,王宝吉系我校离休干部,在其去世之后我校根据有关政策应发给王宝吉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一次性抚恤金275992元,丧葬补助费1000元,因王宝吉四子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校无法将抚恤金及补助费单独给任何一个人,所以建议他们协商处理,但一直未果,在此过程中我校也与他们四人进行过沟通和调解,但一直未取得理想的效果。我校认为在四方的共有物纠纷当中我校已经尽到相关责任,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宝吉与刘淑兰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女原告王萍、次女原告**、长子原告**、次子被告**。刘淑兰于2001年3月17日死亡,被继承人王宝吉于2018年9月8日死亡,被继承人王宝吉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宝吉去世后,山东建筑大学应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75992元、丧葬费1000元、2018年7-9月工资调整增资差额3037.35元。上述款项尚未发放。2018年11月29日,**、王萍、**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被继承人王宝吉遗产。2019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8)鲁0102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王宝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款(账号:1602130301017209678)、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账号:6217002340010677575)内存款余额归被告**所有,被告**分别向原告王萍支付其应得款245000.63元,向原告**支付其应得款294000.76,向原告**支付其应得款294000.7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鲁01民终6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提交的丧葬费花费收据2张,共计13696元,骨灰盒收据1张,金额11100元;**收到山东建筑大学报销的殡葬费3900元;即**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0896元。
**提交吕清松出具的预支条,载:今收到**预支8000元现金,用于老人丧事开支。收款人:吕清松,2018年9月8日。吕清松出庭作证,称其作为**朋友,帮**处理老人后事,从**处预支8000元,用于吃饭招待,8、9个人两天吃四顿饭的及烟酒,后来钱花完了不够也没有再向**索要;其中找人开车,跑到殡仪馆、给司机的费用、加油很多事情都是出自预支款8000元。**提交丁磊出具的预支条,载:今预支**8000元现金,用于其父丧事之用。预支人:丁磊,2018年9月8日。丁磊出庭作证,称**给其1万元,花费2000元有单据已给**;剩余8000元打的白条,主要用于朋友吃饭喝酒接待;8000元花完了也没够,其还垫付了一些。
本院认为,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丧葬费等系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因其死亡向其近亲属发放的政策性补贴,故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抚恤金一般由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平均分割,但依照国家政策单独发放给特定近亲属的抚恤金除外。丧葬费专用于被继承人丧葬花费,出现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以由近亲属平均分配,或者按近亲属达成的协议处理。**提供预支条及证人证言欲证明其为丧葬事宜支出其他相关费用16000元,但未提交发票收据等证据予以印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王宝吉去世后,**为办理王宝吉丧葬事宜支付丧葬费用20896元予以确认。王宝吉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76992元,另有王宝吉2018年7-9月工资调整增资差额3037.35元,扣除**支出的20896元后,剩余259133.35元,在其近亲属未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平均分割,原告**、王萍、**、被告**每人应分得64783.34元,即**应分得85679.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山东建筑大学应发放的被继承人王宝吉的抚恤金及丧葬费276992元等费用,原告**、王萍、**每人各分得64783.34元,剩余款项由被告**分得;
二、驳回原告**、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7元,由原告**、王萍、**、被告**各负担68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请求预交相应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