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628号
原告:山东中之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石材产业园盈源路1号(山南路与盈源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明,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靳奉祥,党委副书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丽,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奎,北京思格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山东中之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之垣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之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之垣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山东中之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