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与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8234号
原告:山东建筑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于德湖,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奎,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12号楼1层1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路凯冀。
原告山东建筑大学与被告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大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筑大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杨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