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代理人朱司贞,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明,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建筑大学,,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靳奉祥,校长。
再审申请***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东建筑大学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行终9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五)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1960年9月考入原山东省济南地质学校学习。1962年4月20日,原山东省济南地质学校向其作出《肄业证书》,因政策原因其就读学校被撤销,***被裁减回原籍务农。1985年,根据教育部(84)教计字255号文件规定,***被定为六二届三年制中专毕业,由山东地质学校将代发毕业证书。***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召回其安排工作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求赔偿损失120万元。因再审申请人***的学业认定、工作安排及经济补助等问题均属于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关部门根据政策作出的政策性行为,政策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阅卷未开庭审理,于7月24日迳行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审理程序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万莹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