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896号
原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立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君,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负责人:纪云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将涉案电梯安装工程转包于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公司,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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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达安装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过程中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现请求被告按质量要求对工程进行修复、更换、赔偿损失。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34条的规定,应移送滕州市法院审理此案。
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异议辩称,1、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2、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3、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正定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1、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应移送滕州市法院审理此案,但其在2020年7月28日收到的本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该通知书限定举证、答辩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8月14日,2020年8月21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超过了限定的期限。2、本院立案时初步审查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据原告提供的安装合同显示,仅是原告委托被告安装电梯,不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本案应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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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对原告的“本案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正定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故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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