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5139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鑫盛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87703K。
法定代表人:纪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信用代码911301233082224356。
法定代表人:姚立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君,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蒂森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蒂森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宁,被告盈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青、高秀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蒂森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盈达公司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72000元;2.判令盈达公司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64350元;3.诉讼费由盈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蒂森济南分公司与盈达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滕州奥体花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N-18/19-S-1N-I-000010合同约定服务价格为1287000元,分两期支付。第二期款应在设备调试完毕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数额为643500元。2020年1月31日盈达公司应支付二期款572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盈达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64350元)。蒂森济南分公司现多次索要货款,盈达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盈达公司辩称,依据《安装合同》第4.3条约定付款日期应为“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的签署)”起十五日内支付。因蒂森济南分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安装质量问题,电梯安装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盈达公司多次与蒂森济南分公司协商解决途径,蒂森济南分公司均未予解决,且因蒂森济南分公司多处违约给盈达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分歧与争议。盈达公司未予付款义务系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非违约,因此不应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蒂森济南分公司与盈达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安装合同》。《安装合同》第1条约定,项目名称:滕州奥体花园,项目详细地址:滕州市北辛路与文化路交口,安装工程:规格为1000kg、2m/s、32/32/32的L1-L9客梯共9台,每台单价为73763元,总计663867元;规格为800kg、1.75m/s、30/30/30的L10-L18客梯共9台,每台单价为69237元,总计623133元;以上18台电梯总计1287000元。《安装合同》第4.3条约定,盈达公司分两期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第一期付款:在蒂森济南分公司开工前15天,盈达公司应当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开工款,即643500元;第二期付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的签署之日为准)起15天内,盈达公司应付清合同总价50%的剩余款项,即643500元;《安装合同》第9.3条约定,如果盈达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盈达公司应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盈达公司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开工款643500元。2020年1月21日,山东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枣庄分院出具上述合同约定的编号为L1-L4、L6-L13、L15-L18客梯的《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共16份,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蒂森济南分公司就上述16部电梯对应的第二期款项572000元于2020年3、4月份向盈达公司进行了催要。
盈达公司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蒂森济南分公司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电梯安装工程进行修复;二、依法判令蒂森济南分公司更换10部电梯主板为蒂森原厂生产的新主板;三、依法判令蒂森济南分公司向盈达公司支付电梯维修、整改费用24330元;四、依法判令蒂森济南分公司向盈达公司赔偿损失67838元;五、依法判令蒂森济南分公司向盈达公司支付违约金64350元。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冀01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5月15日,盈达公司向蒂森济南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了L5、L14电梯的第二期款项71500元。庭审中,蒂森济南分公司与盈达公司均认可已经结清编号为L5、L14电梯的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蒂森济南分公司与盈达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编号为L1-L4、L6-L13、L15-L18的16部客梯已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于2020年1月21日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已具备付款条件,盈达公司应在监督检验报告签署之日即2020年1月21日后的15天之内支付第二期款项,但是盈达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上述已检验合格的16部电梯总价50%的剩余款项572000元[643500元-73763元/2(L5电梯)-69237元/2(L14电梯)=572000元],且逾期支付时间已超过10周,按每周0.5%计算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故违约金应按合同价款的5%计算。故盈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第4.3条约定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72000元,因其逾期付款亦应按合同9.3条约定向蒂森济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4350元。盈达公司辩称因蒂森济南分公司在安装工程中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后仍未解决,且其未予付款系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非违约,但盈达公司就案涉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已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亦对质量及维修问题进行了处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故对盈达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因其已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就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故本案中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电梯款572000元;
二、被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违约金643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2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852元,由被告河北盈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