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5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大花山,统一社会用信用代码:9142115737544184P。
法定代表人:雷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23×××10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