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1597号
原告:阜平县千源鸡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上***红花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624MA0D1GP66K。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润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口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9KNA8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阜平县千源鸡饲养专业合作社与阜平县润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因被告阜平县润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阜平县千源鸡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千源鸡饲养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平县千源鸡饲养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0元,被告阜平县润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