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煤炭科学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22民初1461号
原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京丽,总经理。
被告:河北煤炭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煤炭科学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