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6533号
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守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玮娜,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娜,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振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华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培连,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青岛振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振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董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