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3民初8296号
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79051657。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守太,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70916。
住所:长垣市苗寨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8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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