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03民初189号
原告: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海河路五段162号楼7号车库。
经营者:***,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守太,经理。
原告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龙城区宏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