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口县浙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口县浙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大街消防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60899728Y。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苗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709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城口县浙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口县人民法院(2021)渝0229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22年2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城口县浙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霞
审判员  铁晓松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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