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01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韩振田,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韩振川,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杜金河,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丁国朝,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丁士随,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李志永,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朱修建,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赵进仓,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丁国旺,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原告:丁天号,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码:41052619********。
以上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守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70916。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身份证号码:41080219********。
原告***、***、韩振田、韩振川、杜金河、丁国朝、丁士随、李志永、朱修建、赵进仓、丁国旺、***、丁天号与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韩振田、韩振川、杜金河、丁国朝、丁士随、李志永、朱修建、赵进仓、丁国旺、***、丁天号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振田、韩振川、杜金河、丁国朝、丁士随、李志永、朱修建、赵进仓、丁国旺、***、丁天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振田、韩振川、杜金河、丁国朝、丁士随、李志永、朱修建、赵进仓、丁国旺、***、丁天号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杜金河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