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01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守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70916。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身份证号码:41080219********。
原告***与被告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