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源防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发源防腐绝热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1107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大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14901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发源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苗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70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发源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第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